记者从业内了解到,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面向保险行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这个要求与保险机构此前的预期一致。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面向保险行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这个要求与保险机构此前的预期一致。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保险机构的持仓限制。保险机构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及债券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资产的50%。
另外,保险机构在交易日结束所持有的合并轧差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可对冲避险但不得投机
2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多部委同意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保险机构终于盼来了更好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
很快,28日,《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便下发到了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征求意见稿一共18条,就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的原则、管理、内控、决策流程以及条件等作出规定,同时也对保险机构合作的期货公司条件作出了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这一原则与保险机构的预期接近。
所谓对冲,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或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二是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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