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月21日“保险机构获准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消息公布后,保险公司一直静待操作指引的细节发布。保险资金怎么参与国债期货,哪些保险公司符合参与资质,对系统、人员配备等又有哪些要求?
记者昨日独家获悉,银保监会已起草《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修订形成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业内人士认为,这三项制度安排在征求业内意见结束并出台后,将意味着保险机构正式可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 不得投机
和上证报此前报道中的业内预期一致,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投机。这也是监管对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总基调。
《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或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为防范风险,监管还划定了20%的投资比例上限。保险机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同时,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及债券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资产的50%。其中,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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